自建房的拆迁不会不得到补偿?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4-11-13 13:34:11   【关闭分    享:
      2007年9月26日,北京市大兴区建设委员会向大兴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核发了大兴新城西旺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这一“西旺”工程的展开,带给大兴区若干村民和平生活之“希望”的颠沛。李某便是这群以共同命运开始的被拆迁人之一,
  李某家总建筑面积达344.5平方米,然而拆迁人称仅对其中的49平方米进行拆迁补偿,理由在于其他面积的房屋均为李某私自建设,属于违章建筑!几经谈判无果后,李某决定法律维权,遂于2008年1月初委托了律师,希望依托这一维权之旅实现回迁三套两居室房屋的目标!
  历时四个多月,展开了多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程序的角逐,经过了法官、市建委干部、区城管人员、拆迁人之间的斡旋,挡住了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惶恐,该案终以委托人期望值的实现而圆满终结:2008年5月中旬,拆迁人对李某进行了三套两居室的房屋安置。
  【办案掠影】
  介入该案伊始,律师即意识到实现委托人期望值的障碍因素在于多达295.5平方米的自建房的拆迁受偿可能,而这一可能在张扬的拆迁人面前显得煞是渺小!如何实现这一目标?
  办案第一计:主动复议赢先机!
  办案第二计:拆迁许可复议转规划许可复议!
  办案第三计:沉着应对“强拆违章建筑”危机!
  办案第四计:起诉拆迁许可证!
  【拆迁律师说法】
  李某一案虽历时较短,却来得短小精悍,高潮迭起!从维权胜算的零起点到最终的满意而归,充满了法律人所独有的敏锐智慧与处事不惊!承案律师悉心采取了复议、诉讼、谈判等诸多法律手段。综而观之,其着力点包含以下三点:
  第一,常规手段的优先运用。一般情形下,介入拆迁维权案件之初,委托人与代理律师所掌握内容有限,而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特征则、恰能弥补这一信息资源的不对等,所以这两种公力救济方式就成为最为常规的维权方略,且常宜于优先适用。本案中,律师正是在拆迁许可证的行政复议过程中通过阅卷发现了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拆迁许可前置行政行为系嗣后补办而构成严重违法,从而为后续系列法律运作奠定了有力基础。
  第二,精准法律意见的提出。本案中一度出现的最大风险即在于城管大队欲将王学林自建房作为违章建筑强制拆除!这一风险的化解得益于律师及时作出的法律意见书,其对李某自建房的法律性质、城管大队的强拆权限等方面所为的入木三分的剖析有力地阻止了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并为最终的谈判赢得了机会!
  第三,新生筹码的充分利用。一项纠纷的解决,或者通过达成共识,或者通过一方对另一方的征服!本案中纠纷的最终解决乃依靠前一方式。但在拆迁纠纷中,共识的达成需要一个前提的具备,即处于弱势谈判地位的被拆迁人掌握有足够的筹码。谈判的筹码越多,谈判获益的几率越大。然而,获取筹码的过程并不能一蹴而就,而需要维权全程中的发现与积累。一旦遇有新的筹码,则应当加以充分利用!结合该案而言,对拆迁人拆迁程序的漏洞的发现,对城管越权强拆行为的刑事立案,均大大地为后续维权增加了筹码。
  作为被拆迁人,大多数人们并没有太多的利益期待,而只是希望既有生活水准不因拆迁而有所削减甚或变得毫无保障。然而,如此的希望有时也难免被悬空。如何使自己的被损利益得到法律救济便对应成为这部分失权人们做出种种选择的出发点。在若干种救济选择中,法律救济应当是最有力度、深度的备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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