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订的不合理拆迁协议如何重获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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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4-11-13 13:3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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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一个“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经海淀区建设委员会向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核发《拆迁许可证》正式进入拆迁实施阶段,拆迁范围东至小关街,南至北土城西路,西至市123中学分校东围墙;北至成都美食家常菜馆以及小关街34、35、36号院地区。拆迁人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委托了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实施拆迁,并委托北京XX有限公司负责评估作价。经评估,拆迁区域的基准地价确认为3000元每平方米,基准房价确认为800元每平方米。由于拆迁期限内未能完成搬迁,拆迁人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先后三次向海淀区建设委员会申请拆迁许可证的延期:第一次延期由2007年7月13日至2008年1月12日,第二次延期由2008年1月13日至2008年7月12日,第三次延期由2008年7月13日至2009年1月12日。三次延期申请均获批准。
被拆迁人陈利民(化名)在拆迁范围内拥有房产一套,房屋建筑面积逾211平方米,其中营业房屋约占总面积一半。在拆迁人的“车轮式”游说下,老实忠厚的陈利民于2007年8月中旬以150万元的补偿价格与拆迁人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这一纸协议,意味着陈利民的拆迁之旅将行色匆匆,波澜不惊。然而,就在陈利民决定举家搬迁腾房的前两日,陈利民之子陈毫(化名)打听得知: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邻近几户的补偿标准都远远高于陈利民所签标准。获此信息的陈利民不禁深深感慨“人善被人欺”的古谶,陷入万般懊悔。此时的陈利民,决定对那一纸拆迁补偿协议说“不”!
2007年8月中旬,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将拒绝履行搬迁合同义务的陈利民起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陈利民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给原告拆除,并按照协议支付违约金35000元。官司缠身的陈利民俨然不幸邂逅最糟糕的“拆迁户命运”。百般无奈的他,只得辗转于京城数家律师事务所的接待室,企图寻找能够挽救其不幸命运的“金牌律师”。可是,不幸命运在这个时候似乎对陈利民青睐有加——他一遍又一遍地被告知签完协议再维权,实在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
2007年9月下旬,无限疲惫的陈利民来到了张明英律师事务所,我们的专业律师接待了这位不幸的当事人。在详细了解案情之后,经验丰富的律师向陈利民认真介绍了一套办案思路及方法。有如黑夜里瞬间燃放的烟花华彩,陈利民迷惘的心中萌生了新的希望,于是毫不犹豫地委托了杨律师与马律师代理其案。
【办案掠影】
委托人已自愿和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已届履行期,其维权地位委实被动,面临着强拆与担负违约责任的双重风险。我们专业的律师量体裁衣般地拟定了连环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