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强拆,法院如何判决违法?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4-11-13 13:36:11   【关闭分    享:
       刘先生在本溪市南芬区站前街拥有一处厂房,从事饲料加工经营。二00七年,本溪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建设的需要,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对其进行房屋拆迁。二00八年三月十三日,大兴区人民政府对其下发了本南政告字[2008]第1号《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拆迁粮库-冷冻厂棚户区区域内房屋的通知》(以下简称限拆通知),同年三月二十八日,大兴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刘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厂房中生产设备和大量物品被损坏。此后刘先生夫妇一直奔走上访,但没能解决补偿问题。二0一0年一月,刘先生委托我所张明英律师代理其厂房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经分析案情后,即对《限拆通知》和强拆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同时提起了行政赔偿请求。
  [征地拆迁律师意见]
  一、通过查阅大兴区人民政府庭前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开庭审理,本案政府违法之事实确已清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之规定,拆迁人对涉案厂房进行的拆迁,拆迁主管部门没有发布拆迁公告;没有对涉案厂房依法进行评估,并送达评估报告;拆迁人与刘先生既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拆迁主管部门也没有对补偿安置事宜作出行政裁决;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亦没有制作现场笔录,进行物品清点、移交,并进行证据保全等。综上,大兴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
  二、本案刘先生获得胜诉后,下一步将对提起的行政赔偿进行审理和调解。根据征收拆迁领域补偿的实际情况和目前《国家赔偿法》设计的赔偿制度下,刘先生由此获得合理补偿的前景也不容乐观,还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手段的操作,来解决与政府、拆迁人协商谈判的主动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