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咨询的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1-19 16:57:01   【关闭分    享:
    朱亚辉原系民办教师,1990年中后期清理民办教师过程中,未办理'民转公'教师手续。2015年8月11日,朱亚辉向公主岭市政府申请公开以下'民办教师有关政府信息':1、我市认定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及其依据;2、1986年12月31日以前我县市参加民办教师工作的民办教师人数及花名册;3、1995年之前由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民办教师任用证》的民办教师人数及花名册;4、1995年以后重新换发《民办教师准用证》的民办教师人数及花名册、代课教师人数及花名册;5、将《民办教师任用证》换发成《民办教师准用证》的标准、目的和依据;6、历年来'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人数及花名册,有无代课教师转公办教师,如有,则又是多少代课教师转公办教师;7、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上报市教育局及省教育厅民办教师人数及花名册,省市教育厅(局)下达的'民转公'指标数以及自1995年到2000年全县每年教师编制数;8、对那些持有由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民办教师任用证》而没有换发《民办教师准用证》但获得相关教育职称,在1999年和2000年没有转为公办教师的民办教师所采取的安置办法及其依据。公主岭市政府收到申请后未予答复。朱亚辉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公主岭市政府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行立初字第190号行政裁定认为,朱亚辉请求公主岭市政府对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但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是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文件、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行政机关依据文件、政策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朱亚辉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朱亚辉的起诉不予立案。
    律师材料: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有关事项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对行政机关不予解答或者对答复意见不服提起诉讼的,因行政机关对咨询的答复或者不答复行为,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无论是对事实的咨询还是对政策的咨询,行政机关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均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