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征地审批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5-31 15:13:05   【关闭分    享: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要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首先需要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
  其中,征收基本农田、征地超过35公顷(525亩)、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的,需要国务院的批准。
  征收前述三种情况之外的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