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征地审批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5-31 15:13:05 【
关闭】
分 享: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要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首先需要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
其中,征收基本农田、征地超过35公顷(525亩)、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的,需要国务院的批准。
征收前述三种情况之外的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