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2017年聊城某地拟征收某村房屋用于环湖公园的开发项目,但仅仅给予700元㎡的补偿,且不给予任何安置。因其补偿远远低于法律规定标准,老百姓均不同意征收。在此期间当地镇政府联合环保等部门对老百姓作出了停电的措施以逼迫拆迁。同时联合施工方在老百姓房屋四周堆砌高土堆,挡住了老百姓日常出行通道。被征收人侯先生无奈之下找到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我方安排律师专门就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在收集到足够证据后依法对其停电、堵路等行为分别提起了诉讼。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两种逼迁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可能会采取诸多手段迫使被征收人同意其拆迁政策。但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征收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所作行政行为必然属于违法行为。2020年侯先生在获得胜诉判决后向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送来锦旗表示感谢。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一直是我们服务的宗旨。